2022年12月28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淮南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姚多詠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姚多詠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多詠利用擔任鳳臺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8年,姚多詠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56萬元、2萬美元。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姚多詠利用擔任鳳臺縣縣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項目開發商的請托,在明知返還土地出讓金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決定以征地拆遷補償等名目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國有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564萬元。被告人姚多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財產來源,數額達人民幣1353萬余元。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多詠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姚多詠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姚多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姚多詠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悔罪、退出全部贓款,在法院審理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陳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