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李強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強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運輸管理處主任、市政府駐杭州辦事處主任、市委臺辦主任、市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客運資質審批、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2.0403萬元;李強在馬鞍山市經開區招商引進項目中,濫用職權、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559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強當庭表示不上訴。(通訊員 韓冬)
責任編輯:陳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