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這是該條例自2002年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訂,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三類人員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項限制,進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
修訂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法律援助形式和內容作出進一步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就依法請求行政補償,因勞動爭議請求給付經濟補償、賠償金,請求高危作業損害賠償,請求賠償因使用假劣農藥、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等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針對部分特定群體取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修訂草案明確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度疾病兒童,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同時規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放寬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程序,修訂草案規定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法律援助機構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可以通過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調查核實,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修訂草案完善了法律援助申請全省通辦相關內容,規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推動建立全省統一的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平臺,實現法律援助申請全省通辦。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后,需要異地核查有關情況的,可以向核查事項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請求協作。
修訂草案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方便當事人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推動法律援助機構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此次修訂,充分體現“小快靈”立法特色。此前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時,有的審議人員提出,修訂草案與上位法重復條款太多,建議精簡篇幅。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在篇幅上作了大幅精簡,由此前共7章66條內容精簡至33條內容,刪除了多條重復上位法規定的相關內容,體例結構上也不再設章節。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