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相關文件,明確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自辦企業,鼓勵鄉村休閑旅游等重點產業和項目,以入股聯營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但嚴禁這些土地用于建設商品住房。
該廳印發的《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明確,安徽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自辦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與其他單位、個人共辦企業,可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及相關規劃、產業政策額及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登記,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到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
用地規模方面,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項目,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或者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規定。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安徽省鼓勵鄉村休閑旅游、農產品加工、鄉村商貿流通、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以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以入股聯營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嚴格禁止入股聯營地塊用于建設商品住房。
申請方面,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的,由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未成立村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分別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書面授權共辦企業等代為申請。
提出的集體建設用地申請,須落實項目審查、編制方案、集體決策、用地申請、政府批準、設立企業、不動產登記等要求。后續涉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停止使用土地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使用權人破產或被兼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收回土地,并依程序申請注銷土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
監管方面,安徽省明確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土地閑置滿兩年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撤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決定,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再使用該宗集體建設用地,該宗集體建設用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用地實施情況監管。
目前,該《實施意見》已開始執行,暫行期兩年。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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