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這將有效推動我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8年來,在廢止和修訂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和提升各級行政機關的公平競爭意識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系統升級相關條例,通過法律手段規范政府行為,有利于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強有力支撐。
建立服務經營主體全生命周期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體系意義重大。建立健全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能夠有效破除痛點堵點,促進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有效破除前置審批門檻過高、變相設置不合理準入條件等情形,保障經營主體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環節中擁有平等的準入機會,在更多領域、更多環節和更深層次保障經營主體自由進出市場的合法權益。
破除阻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壁壘,能有效提升配置效率,激活發展潛能。商品要素自由流動面臨阻礙,關鍵是受到地方保護和政府采購、招投標等領域排除限制競爭的干擾。例如,有的地方以各種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有的地方要求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地方在執法檢查中搞“內外有別”。相關做法阻礙了商品要素順暢流動和高效配置,不利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公平競爭審查就是要打破妨礙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各種壁壘,更大力度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
打造公平透明競爭的市場環境,可以充分釋放我國超大規模市場潛力。眼下,仍存在一些“土門檻”“土政策”等不當干預市場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經營主體的發展空間。通過強有力的法治約束,可以有效遏制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選擇性和差異化財政獎勵等情形,有效發揮市場機制激勵創新和優勝劣汰功能,充分挖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潛力優勢,在更高水平上實現供求平衡。
構建穩定、透明、規范的發展環境,有望從根本上穩定發展預期,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將行政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全面規范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等情形,防止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的政府行為給市場帶來收縮和抑制性效應,推動政府在政策制定、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等方面實現治理現代化,為市場有效運行掃清障礙,最終營造無事不擾、有需必應的營商環境,穩定經營主體的發展預期。
未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系統集成。協調各職能部門和各級政府,優化協同推進機制,強化各地方各部門推進公平競爭審查的系統集成。構建推進公平競爭審查的跨部門、跨地區發展常態化協調機制,明確和壓實部門責任,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強化信息共享,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統一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還應增強激勵約束。加大對地方政府推進公平競爭審查的督導與考核,完善評估督導體系。實施相應獎懲措施,放大政策體系乘數效應。進一步擴大公平競爭審查創新試點范圍,形成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落實。建立對政策落實的定期評估機制,根據評估中查出的問題進一步優化工作方案、改善工作機制。注重公平競爭審查的實際審查效能,確保審查工作不流于形式。與競爭倡導、重點市場競爭狀況監測評估有機銜接,完善常態化審查機制,持續優化公平競爭環境。
責任編輯:史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