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自3月15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填補了古樹名木保護領域國家層面的法規空白。讓我們一起來了解相關知識。
什么是古樹名木?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如何保障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預算。
國家鼓勵通過認捐、認養等多種形式資助古樹名木保護事業。
如何分級保護?
第八條規定,對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實行三級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城市內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對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不受樹齡限制。
古樹名木資源如何進行普查?
第九條規定,全國綠化委員會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普查間隔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適時開展古樹名木資源補充調查。在普查、補充調查以及古樹名木認定等工作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古樹名木鑒定。
國家鼓勵單位、個人提供古樹名木資源信息。
移植管理上有哪些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可能危害公眾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撐等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
違法采伐移植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采伐、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處每株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涉及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