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彈幕”一詞已經成為人們在網上交流互動、發表觀點的重要方式。然而,有人從中發現了商機——如今在直播行業中,“電商捧哏”“職業彈幕人”等角色已經出現,甚至成為除主播之外的商家“標配”。除了鋪墊氛圍、把控節奏外,“職業彈幕人”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逼單”——通過營造不真實的瘋搶氛圍,誤導消費者并變相催促他們做出沖動消費的行為。
面對“職業彈幕人”的負面影響,法律又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呢?事實上,我國已經從行政監管、平臺管理與網絡自律三個層面,就“職業彈幕人”的不當引導行為加以規制,以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首先,我國將“職業彈幕人”的行為納入到行政監管之下。2021年4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等七部門《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從不同網絡直播營銷主體的職責分工出發,對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以及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加以規定,并對“職業彈幕人”的引導消費行為作出了細致規范,將其被納入直播營銷人員來管理。具體而言,《辦法》通過規范“彈幕”內容、明確直播間運營者的組織責任及壓實直播平臺責任等方面來監管“職業彈幕人”的引導消費行為。
比如,《辦法》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既不能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也不能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而直播營銷平臺也不得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提供幫助或便利條件。這表明,一旦“職業彈幕人”的彈幕內容具有欺騙、誤導用戶的可能,即便自身沒有直接參與銷售,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商品質量負責。當所售商品對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侵害時,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直播平臺存在“開后門”行為,也可能會有相應的法律風險。
其次,網絡平臺正在不斷加強對“職業彈幕人”行為的合規引導。目前,“職業彈幕人”所帶來的評價失序,使得網絡平臺與網友承受著較大的信息鑒真成本。對此,多家網絡平臺也拿出了應對方法。一是關閉。由網絡平臺提供明顯的彈幕關閉按鈕,讓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關閉彈幕功能;二是屏蔽。由網絡平臺預先設定特定的彈幕詞匯,并有針對性地進行實時屏蔽。
上述方法雖能有效地減少“職業彈幕人”的不當引導行為,但還是被動防御為主。在此基礎上,平臺不妨進一步優化完善相關管理處罰機制,對“虛假彈幕”主動出擊。比如,許多網絡平臺(如B站、微信小視頻、虎牙直播等)開始嘗試創立各自的彈幕管理準則,針對發布有關不實、不當、暴力等內容彈幕的用戶進行“處罰”。這些處罰方式包括警告、禁言、限制流量、短期封號、永久封號等。又比如,設置糾紛仲裁機構。當消費者因“職業彈幕人”發布的不當彈幕內容而蒙受財產損失或發生糾紛時,可以向網絡平臺的糾紛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讓平臺介入調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余,也可以進一步壓實平臺自身的監管責任。
再次,引導“職業彈幕人”增強法律意識。當前“職業彈幕人”背后的行為邏輯,仍是受市場利益所驅動。正如他們所發布的彈幕內容大多并非真實感受,更多是有意識、有組織地營銷話術。在內容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這些“吆喝彈幕”還算“情有可原”,可倘若涉及虛假宣傳、虛假內容甚至流量造假等行為,可能就逾越法律紅線。說到底,“職業彈幕人”不僅要有職業操守,也要恪守法律底線,切忌將經濟利益凌駕于法律法規之上。
最后,對于普通網友而言,面對“職業彈幕人”的不當引導行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應對:一是樹立全面且清醒的認識,不盲從他人的觀點,也不推波助瀾。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要認識到“職業彈幕人”的行為目的在于引導消費、制造輿論。其背后的驅動力是為了吸引更多流量,所以不存在所謂觀點上的“志同道合”者。二是在遭遇到消費誤導、人身攻擊或財產損失時,應當保存好糾紛事項的相關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網絡平臺尋求幫助,條件成熟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更加公平、公正地解決上述糾紛。
責任編輯:賀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