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賣假貨,可要小心了。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業態、新模式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挑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帶貨“即時性”“受眾廣”等特點,通過“直播引流”“真假混賣”方式銷假,不僅侵犯知識產權,也損害廣大消費者權益,需要加大懲治力度。
最近幾年,隨著直播帶貨行業迅猛發展,直播帶貨銷假問題愈發凸顯。在各級消費者協會發布的“6·18”“雙11”等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中,在黑貓等投訴平臺上,直播間銷假已經成為“常客”。即便在擁有強大選品團隊的明星網紅、甚至超級頭部主播的直播間中,因假貨“翻車”的,十個手指頭恐怕都數不過來。
混濁的水中好摸魚。一方面,作為新業態、新模式,直播帶貨門檻低、天花板高,一場直播創造上億銷售額的也不少,不少人想來闖一闖;另一方面,直播帶貨售后服務體系有待完善,平臺監管機制不健全,商家良莠不齊。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因素,即相較于其他購物渠道,愿意花時間在直播間買東西的群體更加注重性價比,低價成為核心吸引力。主播為了提高銷量,通常會向供貨方壓價,一些不良企業為了避免利潤空間受到過分擠壓,就會在成本上下功夫,比如使用假貨。某種程度上就是人們常說的“便宜無好貨”。
主播可能被巨大的利潤迷了眼,懷著僥幸心理知假賣假,也可能在無意間賣了假貨。一個較為直觀的例子:手續齊全、流程合規情況下,羅永浩所售羊毛衫被查出是假貨,后發現是供貨方偽造了文書。類似因供貨方提供虛假授權文件、檢驗報告,把假貨送進直播間的主播還有不少。有團隊的主播識別假貨尚且不易,普通消費者要“避雷”則更為困難。面對鑒定費用快趕上商品價格、維權取證難等問題,選擇維權的寥寥無幾。
正如最高檢指出,相較于傳統銷假犯罪案件,直播帶貨銷假犯罪具有隱蔽性強、鏈條化和跨區域特征明顯、電子證據數量龐大復雜等特點,對證據的收集與審查要求更高,在侵權商品認定、直播展示商品與實際發貨商品同一性的比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證明、共同犯罪判斷、犯罪數額計算等方面存在難點。對此,廖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檢察院就曾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即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實現從“供貨”到“帶貨”的全鏈條打擊,體現了加大力度懲治直播帶貨銷假的態度。
事后撲火,也要風控前移。消費者要做的,就是盡量避免沖動消費。許多人基于對主播的信任下單,可一場直播數十個商品,誰能拍著胸脯保證每個選品都沒問題?“一共30單就上1分鐘”“錯過就再也沒有了”,更不排除是營銷話術。有明星直播間311萬觀眾中只有不到11萬人是真實的,人氣、銷量這些都可以“注水”,供應方和主播想賺錢的心倒是真的。所以說,氣氛到了,也要看看其中有沒有“坑”。
責任編輯:賀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