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北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胡亮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胡亮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1年,胡亮利用擔任淮北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借貸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31萬余元。2014年至2017年,胡亮利用擔任淮北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巨額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胡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胡亮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胡亮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并積極退贓,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胡亮當庭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通訊員 康啟林)
責任編輯:陳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