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六安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勝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勝利用擔任六安市裕安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霍山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霍邱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招標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3271.26萬元,其中未遂1189.7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犯罪部分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部分贓款,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劉勝當庭表示不上訴。(淮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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